(2009)温平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52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黄××。委托代理人:温××。原告蔡××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丽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3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及委托代理人杨××和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诉称:2006年8月1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08年7月17日经结算核对后尚欠原告1500000元,被告于2008年6-7月陆续归还1000000元,剩余500000元约定于2008年10月18日前付清。期间,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昆阳镇××路××室商品房产证抵押给原告,并约定如2008年10月18日前无法还清的该房屋由原告处理。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要求判令:1、由被告偿付借款500000元及支付15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0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暂定50000元);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抵押坐落于昆阳镇××路××室商品房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协议书及抵押承诺书: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情况。被告黄××辩称:我已于2008年12月8日付给原告20000元,现尚欠480000元未还。由于产权未经登记,所以原告诉称的抵押无效。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对借款利率未作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借款利息无法律依据。现除同意偿还欠款480000元外,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涉及的房产不属于被告所有,与本案无关联性,抵押未经登记属抵押不合法。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2008年7月17日经结算核对后,双方立下协议书,载明:被告尚欠原告1500000元,借款利息以后另议。后被告陆续偿还1000000元,尚欠原告500000元。2007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抵押承诺书,约定:将坐落于昆阳镇××路××室商品房抵押给原告,如2008年10月18日前无法还款则该房屋由原告处理。后被告除已支付给原告20000元外,余款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还款协议书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对原告的诉称尚欠480000元未还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事实清楚,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收取被告20000元是属于利息,不应认定归还本金,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虽自愿提供房产为本案的借款作抵押,但抵押房产未经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无效。原告要求对本案抵押房屋的处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法有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付原告蔡××计人民币4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蔡××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蔡××负担250元,由黄××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款户名: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林丽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