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岐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岐民初字第00245号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系被告之伯父。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认识,2001年12月在镇政府领取结婚证。2004年8月剖腹产一女儿。由于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有��博恶习,整日游手好闲,流连忘返与棋牌室、游戏厅等场所,经常夜不归宿,为了家庭我搬家四次。被告也不寻思找工作上班,我在医院生孩子时被告也不管我,成天和不三不四的人来往打麻将,没有钱交房租也将家中部分电器卖了交了房租。被告长期不尽丈夫、父亲责任,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们夫妻感情,给我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现已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实在与被告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坚决要求和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被告也不像原告说的那样嗜赌如命,不管她生活。是我儿子在宝鸡卖面皮,将家中一包麦都卖了。被告不管她生活,我儿子在广州打工,一年挣的钱全部给她寄去了。原、被告结婚这么长时间了,原告没干过家务活,没在家生活,他们��妻一直在外生活。当时生孩子的时候,家中将麦卖了给她交的住院费,被告的家庭为他们付出的很多。2008年国庆节他们两口还一起回了老家。现在儿子有传真过来的书面意见,他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相识并恋爱,1901年12月在镇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8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尚可,未发生大的矛盾。近年来,原告在本地上班带孩子生活,被告在外地打工,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少,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感情、生活上关心较少,双方相互产生了一定隔阂,但夫妻关系仍正常维持。2008年国庆节两人回被告老家,同年元旦双方还一起上街购物,双方亦未分居生活。2009年2月26日原告妆诉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书��传真意见及委托书,被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婚生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孩子幼儿园上学费用收据,被告给原告的汇款收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又自愿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共同生活8年,且婚后生有一女,建立起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及孩子感情上关心较少,两人感情上出现了一些隔阂,但双方仍同居生活,未至夫妻感情破裂。且只要双方注意沟通,今后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国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