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祖胜与张明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祖胜,张明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姚祖胜。委托代理人:薛岭。被告:张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祖胜与被告张明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祖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53.5元,由原告姚祖胜负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顾妍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