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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薛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曹某某。被告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关于打架(侵权)事实的主要证据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斗门派出所的案卷由刑事审判庭借用且刑事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致使本案的诉讼程序暂无法进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