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人民××集团有限公司与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民××集团有限公司,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18号原告:人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人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