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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甬刑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顾玲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玲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852号罪犯顾玲君。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1日作出了(2005)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玲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顾玲君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6月14日本院以(2005)甬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08)甬刑执字第4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09年3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玲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证据在案。经审理查明,罪犯顾玲君于2008年1月23日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分配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劳动任务。2007年度受监狱记功的奖励;2008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假释呈批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顾玲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玲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1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沈桂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