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昌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孝昌民初字第00221号 原告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义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松平、李世华,均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公司。 负责人徐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地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孝感市全新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刘再华 审判员 鲁学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