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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温州市圣都蒙鞋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圣都蒙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自然阿尔凡大厦3楼。负责人:戴慧慧,该温州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萌阳,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温州市圣都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工业区康泉路11号。法定代表人:岑小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圣都蒙鞋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09年4月2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临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