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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城××化工厂与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城××化工厂,绍兴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633号原告:绍兴市××城××化工厂822-1)。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镇××村。法定代表人:虞××。委托代理人:单××。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渚镇××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城××化工厂诉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城××化工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