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小河铸造厂与李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小河铸造厂,李茂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温岭市小河铸造厂,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白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福增,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华,温岭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茂法,泽国镇西岸村a区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小河铸造厂与被告李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小河铸造厂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岭市小河铸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