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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传,张国新,王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传。被执行人张国新。被执行人王乐敬。张利传申请执行张国新、王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传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8084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8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