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传,张国新,王乐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利传。被执行人张国新。被执行人王乐敬。张利传申请执行张国新、王乐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利传于200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8084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传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8)临执字第18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新、王乐敬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传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