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卜××与钟××、蓝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钟××,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被告钟××。被告蓝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钟××、蓝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以钟××的保证人蓝某愿意与原告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凌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