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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卜××与钟××、蓝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钟××,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被告钟××。被告蓝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钟××、蓝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以钟××的保证人蓝某愿意与原告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撤回对被告钟××的起诉。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凌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