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西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梦与青岛大元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青岛大元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张梦。委托代理人贾绍明。被告青岛大元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南锡。委托代理人韦风波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诉被告青岛大元印染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玉江审判员  李 娟审判员  李 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