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湖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湖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94号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湖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准厂房××幢。法定代表人:纽曼特××。委托代理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737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诉讼费1507元,由原告湖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冯群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