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号原告林×。被告李甲。被告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农场。法定代表人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