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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与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号原告林×。被告李甲。被告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农场。法定代表人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李甲、台州××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负担。审 判 长  孔庆周审 判 员  吴国平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