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与周国荣、潘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周国荣,潘婉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65号原告: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住所地:临海市沿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再辉,台州市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国荣(杨国荣),,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新界村548号。被告:潘婉青(系周国荣之妻),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新界村5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为与被告周国荣、潘婉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以需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临海市建信机械配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尚慧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