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康民与吴煦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民,吴煦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吴康民,经商,城街道义东路126号。被告吴煦昀,经商,市工人北路110巷1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康民诉被告吴煦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