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康民与吴煦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康民,吴煦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吴康民,经商,城街道义东路126号。被告吴煦昀,经商,市工人北路110巷1幢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康民诉被告吴煦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