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机床有限公司与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床有限公司,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依法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浙江××机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雷勇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