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与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原告:丁××。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虞××名下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金鹿商厦c座305室房屋及鹿城区锦绣路3号地块6幢1507室房屋(系坐落鹿城区汇车桥底29弄44号的拆迁安置房)各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金鹿商厦c座3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61986,地号:1-373-437-154,建筑面积75.35平方米)及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3号地块6幢1507室的拆迁认购房(原拆迁房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汇车桥底29弄44号,原拆迁房所有权证号:68931,地号:1-514-210-2,建筑面积50.6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卓 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丁××与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胜利路金鹿商厦c座305室(所有权证号:61986,地号:1-373-437-154,建筑面积75.3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动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二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办公室:关于原告丁××与被告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94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虞××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3号地块6幢1507室的拆迁认购房(原拆迁房坐落温州市鹿城区汇车桥底29弄44号,原拆迁房所有权证号:68931,地号:1-514-210-2,建筑面积50.62平方米)。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动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