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郁××。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威路××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8.50元,由吴江市××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婷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