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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呈银与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娄以青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呈银,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娄以青,刘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113号原告高呈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振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水电新村二区。法定代表人余乐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催轰,系公司职员。被告娄以青。被告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呈银诉被告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娄以青、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呈银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呈银以另行分案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3元,由原告高呈银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琛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