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桓某;阎某;宋某;惠某;陈佶某;毛某;赵某;杜某;史某;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12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桓某。申请人阎某。申请人宋某。申请人惠某。申请人陈佶某。申请人毛某。申请人赵某。申请人杜某。申请人史某。被申请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规定:由被申请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2日前给申请人张敏霞、桓美维、阎新莉、宋鹏、惠荣凯、陈佶、毛春吉、赵振中、杜建军、史利民办理房产证,并交付给十申请人。十申请人中未还完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予交付。逾期被申请人按各申请人购房款给各申请人承担日万分之二违约金。二、被申请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各申请人按购房款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在2008年9月2日前付清。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复印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十位申请人已还完按揭贷款,且银行已出具相关证明。故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张敏霞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9568元;桓美维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7600元;阎新莉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8944元;宋鹏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6661元;惠荣凯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6916元;陈佶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8788元;毛春吉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9256元;赵振中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8840元;杜建军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11188元;史利民购房款日万分之二违约金、百分之一违约金9048元。被申请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2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8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由十申请人张敏霞、桓美维、阎新莉、宋鹏、惠荣凯、陈佶、毛春吉、赵振中、杜建军、史利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由陕西博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到咸阳市房地局办理房产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