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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91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聂××。被告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2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