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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原审被告岑某某、××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于某某,岑某某,××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代表人曾某某,经理。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原审被告岑某某、××保险公司珠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8)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珠海市××装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    苏审 判 员 李  君  贤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尚彦卿(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