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10号原告:徐××。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预交受理费6250元,应交受理费156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邵 列 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维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