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681号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永和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国强。被告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土埔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681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号立案2009、3、24结案日期2009、4、2日期适用简易延长审限程序审批当事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人(原地、被告)原告浙江润炬建筑机械有限公雷甸镇临杭工业区永和路9司号被告泉州市三隆重工实业有限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土埔公司当工业区简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要案情认定证据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法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律处理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意见审同意归档批意见备注承办书记员潘丽珏2009、4、2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