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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仵永春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永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36号原告仵永春。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法定代表人杜清江,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邹涛,该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晓川,该大队干部。原告仵永春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行政扣押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仵永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仵永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