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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537号原告: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通村。法定代表人:曹××。被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大树商务楼××楼(昌盛中路252号)。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