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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董××与被告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与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董××与被告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40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王××。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镇龙丰村。法定代表人;王××。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原告董××与被告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起诉称:2008年8月10日,被告王××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如违约愿承担违约金5万元。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为此进行了担保。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履约。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归还借款3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40万元;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王××、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现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王××向原告借款35万元,并由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作担保的关系清楚,两被告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两被告未履约,原告之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归还原告董××借款35万元、支付违约金5万元,合计40万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姚市××海××仪器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