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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三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章以卫、李春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章以卫,李春娥,郑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号。负责人:虞毅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加海,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家选,该支行职工。被告:章以卫,海游镇后堂巷379号。被告:李春娥,户籍所在地三门县海游镇桔树园巷49-7号,现住三门县海游镇后堂巷***号。被告:郑丽丽,县海游镇人民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章以卫、李春娥、郑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4月2日以被告愿意归还逾期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