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章以卫、李春娥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章以卫,李春娥,郑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号。负责人:虞毅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章加海,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家选,该支行职工。被告:章以卫,海游镇后堂巷379号。被告:李春娥,户籍所在地三门县海游镇桔树园巷49-7号,现住三门县海游镇后堂巷***号。被告:郑丽丽,县海游镇人民路59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告章以卫、李春娥、郑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9年4月2日以被告愿意归还逾期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9元,减半收取2479.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