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与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王××,周甲,嘉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72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镇农贸市场××楼。法定代表人:金××。被告:王××。被告:周甲。被告:嘉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王××、周甲、嘉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王××、周甲、嘉善××有限公司的财产10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王××、周甲、嘉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