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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杭江与陈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杭江,陈一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郑杭江,农民,县壶山街道桃溪滩村郭公桥溪沿路2号。被告陈一锋,农民,壶山街道温泉路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杭江与被告陈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杭江于2009年3月30日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杭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杭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杭江负担。审判员 赖一��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沈  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