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赵来刚与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刚,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64号原告赵来刚。委托代理人吴克贤。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小兔。委托代理人杜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刚诉被告绍兴百洲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来刚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来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来刚负担。审 判 长 屠国均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