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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许燕舞诉大融公司、金安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燕舞,四川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许燕舞。委托代理人赵珂,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融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南大街47号1幢7楼22号。法定代表人周均霖,大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金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迎晖路138号晨明东部汽车城。法定代表人谢平,金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燕舞诉被告大融公司、金安公司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燕舞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燕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燕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10元,减半收取3455元,决定收取455元,其余部分免交。由许燕舞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何 理人民陪审员 晏 庆二00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