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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陆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某,周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7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诉称及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的父母确有强行入住上诉人住所的行为,鉴于被上诉人的父母与上诉人无其他纠纷,被上诉人父母该行为的目的是向上诉人索要其拖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项,且被上诉人父母强行入住上诉人住所期间,一直由被上诉人妻子为其父母提供饮食,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父母的行为与被上诉人有关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本案的侵权行为具体由被上诉人父母实施,故被上诉人父母应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审法院应将被上诉人父母追加为共同被告后进行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认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795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慈 云 西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谢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