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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61号原告:金××。被告: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界镇××村。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军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