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561号原告:金××。被告: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界镇××村。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嵊州市××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依法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金军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