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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樊改英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被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改英,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樊改英(又名马改英),女,195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暂住。委托代理人赵彦松,陕西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乔西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晋军,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申锐,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被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设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程晓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峰,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改英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韩森寨支行、被告陕西易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改英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改英负担。审判员 王 玮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卜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