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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符××与余姚市××诚××司、余姚市××河建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余姚市××诚××司,余姚市××河建筑有限公司,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22号原告: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被告:余姚市××诚××司,南区××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赵×。被告:余姚市××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史××。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余姚市××诚××司、余姚市××河建筑有限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诚××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撤回对被告余姚市××诚××司起诉。审 判 长  蒋晓波审 判 员  齐志强代理审判员  卢 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