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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郭××、翁×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郭××,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德清县××××号。负责人周×。被告郭××。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告郭××、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 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湖德商初字第824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立案日期2009、4、10结案日期2009、4、19适用程序简易延长审限审批当事人(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单位所在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被告郭××、翁×武康镇吉祥苑15幢404室简要案情原告未交费,按自动撤诉处理。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处理意见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审批意见同意归档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朱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