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潘××与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777号原告潘××。被告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