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陶××,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388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陶××。被告: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原告杨××与被告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和平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后被告陶××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调查核实被告陶××没有向原告杨××借款的事实。2009年4月17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托代理人程××、被告陶××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12月23日,被告陶××因家庭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由何某某提供担保(原告愿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现原告向被告催讨还款,被告拒不归还,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算止2008年10月13日为42266.60元)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2、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陶××、余××辩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陶××与原告杨××不认识,被告陶××与何某某认识,当时被告陶××向何某某借款,何某某讲自己向杨××借的,要求被告��××写杨××名字,所以被告陶××在借条上写原告杨××名字。被告陶××钞票都偿还何某某,本案借款已还清,没有拿回借条,被告陶××没有欠原告杨××借款,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出示和宣读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借条1份,证明被告陶××于1998年12月23日向原告杨××借款2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陶××对其向何某某出具借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因为钞票是何某某借给被告陶××的,钞票已还清。本院宣读对原告杨××的询问笔录:2009年3月13日原告杨××与被告陶××不认识,原告杨××与何某某是朋友关系,早十几年之前,原告杨××5000元钞票放在何某某处借,当年借当年何某某归还给原告杨××,欠条、借条什么都没有。大概去年8、9月份,何某某到原告家说:“被告陶××欠何某某钞票讨不来,要起诉陶××,何某某要求原告身份证复印给何某某,原告签名字,捺指印”。这件事与原告杨××无关,与何某某有关。经质证,原告杨××有异议,认为在做笔录时,原告讲自己5000元,何某某15000元,借条出原告名字,这段话没有记上去。原告今天陈述对笔录内容补充,不是否认以前说法。被告陶××对原告杨××补充陈述有异议,原告杨××在笔录中承认自己5000元已拿回,不存在欠款问题,原告没有诉权。何某某是担保人,原告愿放弃对担保人的责任,现又说何某某是15000元的出借人,相互矛盾。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有异议;被告陶××申请,本院向原告杨××询问所做的笔录,能与被告陶××抗辩内容相互印证,原告的补充陈述与询问笔录自相矛盾,故本院对原告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被告陶××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与何某某系朋友关系。原告杨××曾与何某某之间有经济往来。1998年12月23日,被告陶××向何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应何某某的要求,借条写的是“借到杨××人民币贰万元正,约定月息2分”。2008年8、9月份,何某某要求杨××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陶××、余××,原告杨××同意并在起诉状中签名、捺指印。2009年3月13日,原告杨××��认由何某某代为出借的5000元当年已收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杨××与被告陶××素不相识,被告陶××也没有向原告杨××借款,原告杨××与被告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1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