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维巍与张广军因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巍,张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巍。被执行人张广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维巍依据(2008)长刑初字第267号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张广军因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广军目前处在服刑期间,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长刑初字第267号第二项的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胡千平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