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试剂厂与宁波××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试剂厂,宁波××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90号原告:宁海县××试剂厂,住所地:宁海县××××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戴××。被告:宁波××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园区科技大道。法定代表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试剂厂与被告宁波××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试剂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