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国栋与王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栋,王俊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804号原告余国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州区泽林镇泽林街8号。被告王俊龙,农民,市稠城街道前店村8组。原告余国栋与被告王俊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被告支付了原告订金2000元,约定被告收货后十五天付清货款。但是,被告在收取了原告价值112000元的货物后,至今未付货款。原告曾同他人一起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被告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为此,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万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本案被告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原告不能再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国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教育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