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7-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组织机构代码××612-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万众村。法定代表人:陆××。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