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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027-1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组织机构代码××612-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万众村。法定代表人:陆××。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材料××司负担。审判员  张鑫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