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岱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赵××。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任世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