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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岱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与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李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岱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赵××。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李甲、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任世斌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渊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