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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顾××、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顾××,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367号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关××城××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顾××。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顾××、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居县××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天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燕群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