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95号原告:黄××。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街道亲亲家园4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王××所有的坐落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亲亲家园4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舒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