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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虞××与傅甲、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傅甲,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虞××。被告傅甲。被告张××。原告虞××为与被告傅甲、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成祥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虞××、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虞××诉称:傅甲与张××于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9日登记离婚。2008年10月20日,傅甲向虞××借款3万元,承诺借款期一个月。到期后,傅乙为傅甲归还1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要求傅甲、张××归还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0元。在庭审中,虞××放弃要求傅甲、张××赔偿利息损失5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虞××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8年10月20日,傅甲向虞××出具的借款3万元的借条1份;2.萧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关于傅甲、张××离婚的登记记录1份。被告傅甲未作答辩。被告张××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傅甲向虞××借款未经过张××的同意,张××也不清楚借款情况,因当时也没有借款的必要。现张××与傅甲已离婚,该借款与张××无关。虞××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虞××提供的证据1,张××表示不清楚。虞××提供的证据2,张××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虽未经傅甲质证,但经庭审调查是客观真实的,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傅甲与张××于2001年3月8日经登记结婚。2008年12月19日,傅甲与张××经登记离婚。2008年10月20日,傅甲向虞××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后,傅甲已由他人代为归还借款1万元。其余借款,傅甲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虞××与傅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傅甲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傅甲、张××原系夫妻。傅甲所欠虞××之借款,形成于傅甲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傅甲、张××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虞××要求傅甲、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虞××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傅甲、张××返还虞××借款2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傅甲、张××负担。该150元案件受理费,虞××已向本院预交,虞××同意傅甲、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3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富建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