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锦玉与吴小兰、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锦玉,吴小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周锦玉。委托代理人王珏。被告吴小兰。委托代理人蔡东华。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21号瑞祥大厦4楼。负责人王新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愚,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锦玉与被告吴小兰、���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周锦玉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锦玉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财产保全费425元,两项共计819元,由原告周锦玉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自